从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获悉,2023年5月19日,刘某为其儿子张某购买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50万元。在线签订电子合同时,刘某在不到3秒的时间内阅读了“健康告知”等内容,并在关于被保险人是否患有疾病的提示中一键勾选“符合”。随后在不到5秒的时间内阅读了“免除责任说明书”等内容。同日,保险公司在电子化回访时,仅确认刘某是否阅读投保提示并是否清楚保险责任即责任免除,未对禁止投保的范围进行逐一、具体的询问。后经保险公司核准投保,刘某按约定缴纳保险费。另查明,张某在2012年办理了残疾证,残疾等级是一级,详情包括听力一级,智力二级,并在2023年6月续办了残疾卡。2024年10月,张某因疾病去世。 同年11月,刘某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资料,保险公司经审核后知晓张某在投保前已办理残疾证,属于禁止投保的疾病,故以刘某在投保时故意不告知健康事项,解除保险合同,不予支付保险金。双方因理赔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刘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投保人刘某是通过网络进行的投保,案涉保险产品属于互联网保险产品。结合保险销售过程的双录视频等证据发现,该保险公司的询问内容可能并没有被投保人知晓,保险公司不能以此证明已进行实际有效问询。保险人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所设置的问询表述及选项极易误导投保人作出错误判断,不足以构成一项有效的、明确的询问。刘某基于通常理解行径对“被保险人是否患有疾病”这一询问事项中勾选“符合”,未对残疾状态进行告知,其主观上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投保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50万元的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