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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09:33 来源:九派新闻 编辑:朱冬梅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即审理了一起月嫂失职导致宝妈被烫伤的侵权纠纷案件。2023年,袁某与某月子中心签订合同,预定产后入住该月子中心,接受产后康复、月嫂对袁某及婴儿的照护服务。同年7月,袁某剖腹产子后,月子中心的月嫂陈某到医院为袁某提供产后服务。护理中,陈某为刚完成剖腹产手术的袁某腿部保暖,将装有热水的矿泉水瓶置于袁某小腿附近,致袁某双腿小腿烫伤,为此产生治疗医疗费8万余元。月子中心表示,陈某具备月嫂资格;事发时袁某处于清醒状态,对月嫂在其腿部放置装有热水的矿泉水瓶知情并同意,对于皮肤长时间接触热水瓶会导致烫伤的常识应有清楚认识。

      因此,袁某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自担责任。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袁某遂将月子中心及陈某诉至渝北区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贸然将装有热水的塑料瓶直接放置于袁某小腿附近,致使袁某小腿被烫伤。陈某应就袁某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陈某系受被告月子中心的安排护理袁某,相应的损失应全部由月子中心承担。袁某对自身受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月子中心赔偿原告的损失合计13.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