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通知》出台后备受瞩目,针对企业关注的有关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部分热点问题,海南省委深改办(自贸港工委办)副主任李宇飞做了解答。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记者 汪慧 陈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