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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21日 11:23 来源:南海网作者:谢 玮 编辑:陈明初

  修订后的“裁量基准”从原来的5类增加到11 类,涵盖了建设项目、排污许可、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自然保护区、清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海洋岸源污染、其他等类别,执法事项从原来的 57 项增加到 292项,率先实现执法事项裁量基准全覆盖,实现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领域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